應當宣告緩刑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一、應當宣告緩刑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所以,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法官會綜合考慮,認為符合緩刑條件的,會及時委託社區評估,提前為緩刑做準備,但是緩刑地適用條件特別嚴格,有時候因為某一個條件不符合都無法適用緩刑!
二、宣告緩刑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
(三)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但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應縮短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二個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適用緩,在緩刑考驗期內附加刑同時執行。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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