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終止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一、婚姻終止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實。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為婚姻終止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再具備包括婚姻關係在內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婚姻關係也當然的隨死亡而終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時,婚姻關係即告終止;在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時,按照我國的立法規定,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時終止。但是有例外,即當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而原配偶沒有再婚的,他們的婚姻自解除宣告死亡時自行恢復。
(2)離婚的法律行為。
即配偶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自離婚協議登記生效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時起,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二、法院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説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婚姻關係的終止可能是因為當事人有一方出現死亡,但是更多的情況還是夫妻離婚導致終止的。而夫妻離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當事人均有離婚的意願,協商達成了一致,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如若不然,只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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