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行為的處罰根據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行為的處罰根據是什麼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該處罰的適用中,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未遂犯刑法原則上規定了從寬原則。因為行為畢竟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結果。因而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未遂犯採取得減主義。
3.對未遂犯是適用從輕處罰原則還是減輕處罰原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由審判人員決定。
二、什麼是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構成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定為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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