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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治安處罰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於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包括:
1、爆炸性物質
2、毒害性物質
3、放射性物質
4、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需注意的,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12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