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批捕之後退贓給檢察院可以從輕量刑嗎?

批捕之後退贓給檢察院可以從輕量刑嗎?

一、批捕之後退贓給檢察院可以從輕量刑嗎?

1、不可以,已經被批捕後的退贓不算主動退贓。

2、主動退贓通常發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已經敗露的情況下,主動退贓可以向單位退還,也可以直接向反總局自首並退贓。被動退贓在偵查階段(反總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或者審判階段(法院)退贓均可以,但是,越早退贓反映出的退贓態度越積極。

批捕後材料移交檢察院之後,檢察機關會對移交的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此時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對提起公訴。

二、批捕後材料移交檢察院之後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了接下來程序如下:

1、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4、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其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刑事犯罪的類型就是經濟類型的犯罪,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經濟犯罪的行為之後,一定是要積極的退贓退賠的,此時如果是犯罪行為人態度積極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是會酌情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