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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到期沒有辦理取保候審怎麼辦?

監視居住到期沒有辦理取保候審怎麼辦?

一、監視居住到期沒有辦理取保候審怎麼辦?

監視居住到期沒有辦理取保候審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申訴。監視居住期滿後是可以改取保候審期的。

以下意見和建議供參考:

1、解除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説明行為暫時還不構成犯罪,但是警察不一定就必須結案,也可以繼續進行偵查調查的;

2、目前警察沒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不會對怎麼樣的,只要就是目前警察調查瞭解的事實,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應該是沒有什麼事了。

3、關於辦案期限,不逮捕的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辦理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近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有非常確切的條件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的,並且,在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適用條件的狀況之下,才能夠適用監視居住或者適用取保候審的,並且兩者都是有期限的限制性規定,在期限屆滿之後是需要變更強制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