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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沒有緩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沒有緩刑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沒有緩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否能判緩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為累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吸收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2、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3、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立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規定,如果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較小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規定不構成犯罪。與此同時,過失也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標籤:緩刑 非法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