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毒品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毒品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毒品犯罪是沒有過失犯罪的。毒品類的刑事犯罪都是屬於故意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等。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毒品犯罪不一定是特殊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於一般累犯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但相應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為,認定其他行為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則只按照依法能夠認定的行為的性質定罪。如涉嫌為販賣而運輸毒品,認定販賣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則只定運輸毒品罪。

罪名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後、毒品數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如對同一宗毒品製造後又走私的,以走私、製造毒品罪定罪。下級法院在判決中確定罪名不準確的,上級法院可以減少選擇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動罪名順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也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根據特殊累犯的條件規定,可以知道,若是在由於販賣毒品,被處罰刑滿釋放之後,不管是在任意時間之內,再一次的被認定為毒品犯罪,此時就會認定為是特殊類型的累犯,對於此類犯罪主體,其即使提出希望被判處緩刑,也是不會被檢察院所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