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逮捕以後能取保候審嗎
一、嫌疑人被逮捕以後能取保候審嗎?
嫌疑人被逮捕以後一般不能取保候審,除非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流程有哪些?
1、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3、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
四、逮捕後撤案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逮捕後撤案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逮捕跟取保候審雖然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但兩者的差別還是非常大的,最直觀的區別是逮捕跟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完全是相反的,而且,逮捕嫌疑人以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7個月。所以,批准逮捕後又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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