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公司不追究會判刑嗎?
一、挪用公款公司不追究會判刑嗎?
1、挪用公款公司不追究會判刑、也有可能不會。如果此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當然不會被判刑,對於構成犯罪的,是否判刑,由法院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後確定。
2、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一般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在國家機關就職的職員,可能會利用職權挪用公款,這裏的挪用行為具體體現為職員明知特定款額屬於公款而挪用他用。當然,不管將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進行非法活動,都不一定會構成挪用公款罪。若是罪名成立,法院可能需要依法審理後確定是否需要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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