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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

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

有的人在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出於愧疚的心理又會選擇到司法機關進行自首。當然,實踐中不乏是在親友的勸説、陪同下進行到司法機關投案的。但是這些情況要先認定為刑法中的自首,就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到底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 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 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 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 如實的、全部、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説清楚的,不能認 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説清楚,就應當認為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 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雖然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於 自首的犯罪分子來説,必須做到這一點,只有這樣才能説明犯罪分 子有悔改的誠意。

二、自首應該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於自首犯應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寬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加以綜合評判。對於屬於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後,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於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對於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於雖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63條規定的精神,並依照刑法第59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其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71條、處46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他刑罰。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對於犯有數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數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範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通過上文對自首的講述,相信您應該已經知道,犯罪後最好是去自首,這樣就可能會從輕處罰,當然,去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的,是否能被認定為法律中規定的自首,還需要做出相應的認定,看是否滿足條件。至於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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