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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自認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擬製自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該事實僅限於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不產生自認的效力;
第二,必須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即當事人應明知默示自認的法律後果,如果當事人在上述情況下仍然消極沉默,則基於訴訟效益價值可以直接推定,另外,這裏法院的説明並不需要“充分”,過度説明會影響中立立場;
第三,擬製自認必須在訴訟過程中作出,訴訟外消極沉默不構成擬製自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擬製自認應當符合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