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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00多萬會判刑嗎?

挪用公款300萬元已還,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300多萬會判刑嗎?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數額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挪用公款之後從事個人盈利活動,都會構成犯罪,與挪用公款的時間長短以及是否歸還沒有直接關係。如果在挪用公款後,可以及時歸還所欠公款,那麼在最後的量刑上,是可以適當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