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行為人行賄法庭詢問證人嗎?

行為人行賄法庭詢問證人嗎?

一、行賄法庭詢問證人嗎?

1、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詢問證人有助於偵查人員發現、收集證據和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查獲犯罪嫌疑人,揭露、證實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謂證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況而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二、行賄罪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眾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敍-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一般情況下,一個刑事案件首先是需要由我國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公安機關調查之後移交給人民檢察院,在經過我國的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審查起訴之後,此時是可以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