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貸款什麼罪?
一、利用他人名義貸款什麼罪?
1、利用他人名義貸款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是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佔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為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沒有事前通謀,也就是沒有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單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雖然在客觀上致使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行為得逞,對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
二、用他人名義貸款買房的風險有哪些?
用他人名義貸款買房的風險包括失去房屋所有權、真正出資人很可能財樓兩空等。
1、失去房屋所有權
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可能會失去自己的房屋所有權,如果借名人無法證實其借別人名義買房的事實,也就是説不能夠證明用別人名義買房的協議、購房款由其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用別人名義買房事實存在的,法院一般會將其出資購房的行為認定是一般借貸行為,借名人只能要求被借用人返還購房款,而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2、國家因其購買違法而收回住房
國家的政策性住房是國家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實施的民生工程,但是由於其優惠的價格也增加了借名買房的氣焰,因此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政策法規來保障政策性住房的建設。如果有人貪圖政策性住房的優惠政策而借用他人名義買房,也就違反了國家關於政策性住房的規定,這種購買行為也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購買,國家也就會收回政策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權。
3、真正出資人很可能財樓兩空
如果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名義產權人偷偷的出售該房產,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購買了此房產,那麼真正的出資購房人以後將無法追回此房產,並且如果名義產權人已經將賣房款揮霍或捲走,真正的出資購房人很可能會財樓兩空。
向銀行貸款無疑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有些個人、或者是單位,可能會因為不滿足相應的條件而利用他人的名義貸款。根據規定,利用他人名義貸款屬於違法行為,若是情節嚴重,有可能會因為涉嫌犯貸款詐騙罪等的罪名,而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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