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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一、騙取貸款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騙取貸款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騙取貸款罪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種犯罪行為。根據貸款詐騙罪,其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騙取貸款罪是行為犯。

二、騙取貸款罪是行為犯嗎?

騙取貸款罪是行為犯。

1、行為犯

在我國刑法學界,行為犯的概念同樣深受大陸法系學者的影響,學者們也是把它作為結果犯的對應範疇進行理解的,但在表述上卻觀點紛呈。總的説來主要有兩大類觀點:一是從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釋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這是佔通説地位的觀點。不過這類觀點又各有差異。有的認為行為犯就是形式犯,如“行為犯既遂又稱形式犯既遂。是指以一定的危害行為完成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既遂。

行為犯主要包括:抗税罪、猥褻兒童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國旗罪、盜竊、侮辱屍體罪、賭博罪、妨害作證罪、窩藏、包庇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等。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也屬於行為犯

2、結果犯

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騙取貸款這樣的一種行為並不是特別的陌生,如果説通過使用一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者是擔保方面的一些證明材料提交給金融機構,從而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那麼將會嚴重的擾亂社會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必須要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