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屬於什麼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屬於什麼案?

屬於刑事案件,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屬於侵犯財產罪中的一個罪名,用人單位侵犯的是勞動者的財產權。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因失誤而漏發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發現漏發後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向勞動者支付了基本工資,因合同內容不明確,在獎金、津貼、補貼的支付方面產生糾紛,行為人不支付獎金、津貼、補貼的,不宜以本罪論處。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應當支付行為人仍不支付的,宜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人不支付勞動報酬,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後來經法院判決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人仍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是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所應該履行的義務,並且雙方之間在勞動合同上有明確的説明,必須要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拒絕進行支付的話,將會觸犯到《勞動法》,也會觸犯到《刑法》,那麼用人單位將會按照法律規定來被進行處罰。

標籤:支付 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