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申請抗訴規定的時間期限是什麼?
一、刑事被害人申請抗訴規定的時間期限是什麼?
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抗訴的時間是接到一審判決書後的五日內,被害人對一審判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檢察機關在對判決結果的法律適用進行審查後作為是否抗訴的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一般是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如果是一審判決的是五日。
被害人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不能直接提起申訴或者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二、受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被害人在對判決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提出抗訴申請,這是被害人的權利,也是司法審理程序中比較常見的情況,在檢察機關認定提出抗訴後,法院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進行重新認定,如果認為沒有錯誤的可以維持原判。
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請抗訴時間是根據具體的案件判罰天數計算,並沒有標準的天數,但是隻要自己的環節的操作在既定的標準上,一般是不會出現問題的,但是需要自己進行的充分的認識,儘量避免自己的操作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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