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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批捕免於起訴可以嗎?

刑事批捕免於起訴可以嗎?

一、刑事批捕免於起訴可以嗎?

可以,如果滿足不起訴條件的,批捕後可以不起訴。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終不起訴制度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滿足起訴條件,批捕後,也是不需要進行批捕的,是否起訴是由人民檢察院進行決定的。批捕和逮捕都有一定的時間期限,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是屬於違法行為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終不起訴制度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着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二、批准逮捕的權限如何劃分?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在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審查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會討論決定。

對於檢察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執行逮捕

公安對於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於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是一個人在做錯了事已上升到犯罪的地步,那麼公安機關有會對這個犯人進行逮捕,但公安機關必須要得到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寫了批捕文件才能進行逮捕行動,實際上,即使已經批捕的案件還是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然後才能確定是否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