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最低處罰是拘役,此種情形一般適用於徵收行為並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員批准了明顯不符合徵收條件的徵地請求,那麼一旦相關部門憑藉被批准了的申請文件,實施徵地行為的過程之中,發生了人員傷亡事件,非法批准徵地請求的工作人員會受到的最高處罰是七年的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定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信譽,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3、客觀要件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本罪在主觀方面還要求行為人有“徇私”的犯罪動機。
縣級以上的政府,是有權徵收公民或者是單位依法獲得的土地的,但是徵收行為的實施,難免會大致土地使用者的權益受損,故此在實施徵地行為之前,是需要制定補償標準提交給相關機構審核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核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定,否則一旦使得不滿足規定的補償標準通過審批,負有審核職責的職員是有可能會被按照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相關規定量刑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賦予我國的行政機關一定的行政權力的,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的時候,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比如説徵收土地的批准,如果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胡亂批准、非法徵收的,此時就是屬於瀆職類型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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