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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與緩刑的關係是什麼?

取保候審與緩刑的關係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與緩刑的關係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二、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四、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五、適用緩刑的對象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説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取保候審與緩刑的關係在於是否已經經過的審判,在審判之前,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如果已經經過法院宣判,則不可以再進行取保候審。緩刑則是在宣判之後進行的一種刑法。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無法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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