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期間需要坐牢嗎?
一、死刑緩期期間需要坐牢嗎?
死刑緩刑要坐牢,實行死刑緩刑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這種制度,對於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二、宣告死刑緩期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法》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為死緩。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適用制度。死緩制度是我國刑事立法的獨創,它對於貫徹少殺政策,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範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上述規定,宣告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刑規定了死刑)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
(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從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來説,“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應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罪可能性)有所減少,以及基於刑事政策的理由而不應立即執行的情形。例如,犯罪後自首、立功、坦白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從輕情節的;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根據刑事審判經驗,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情形,也被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但在本書看來,這種情形原本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因而不應當判處死刑。從死刑適用的發展趨勢來説,司法機關應當擴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範圍,而不是相反。例如,對於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以及雖然極其嚴重罪行的證據充分、確鑿但量刑情節存在疑問因而應當留有餘地的,均應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
一般來説,死刑緩刑是在判決了死刑之後而可以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只要在死緩的期間有立功的表現,或者是不存在任何犯罪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這樣才能給予一個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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