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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執行復議期限是多久?

治安拘留執行復議期限是多久?

一、治安拘留執行復議期限是多久

期限是60天,複議不影響拘留執行,但是被處罰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上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刑事拘留最長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部門要報檢察部門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部門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三、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治安拘留複議期限是60天,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超過37天不符合逮捕條件的,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的,會下達逮捕證,被逮捕之後不一定會起訴,檢察院審查之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有兩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