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來和行賄有什麼區別?
一、人情往來和行賄有什麼區別?
雙方交往是否與職務有關。正常禮尚往來是親朋好友之間的感情交流,在禮節上注重有來有往,與職務行為無關。受賄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權利交易,與職務有關。
雙方交往是否對等。正常禮尚往來多是雙方互相往來,收取者和贈送者互有贈送和收取行為。如果只是單方面收受對方的禮金,而從來沒有回贈行為或回贈的意思,就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甄別正常的人情往來與受賄行為,應根據雙方之間人際交往是否與職務聯繫,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間的往來是否對等,以及通常情況下,普通人的行為和認知等經驗法則來確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人情往來不用,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的客體,既可以使國家經濟管理秩序,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為謀取不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送禮,認定犯罪後需要是故意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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