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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事實婚姻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一、最高院事實婚姻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院事實婚姻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事實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結婚形式要件的婚姻。這種婚姻形式從古到今各國都存在,但名稱和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態度不盡相同。我國最早是在1979年2月2日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對它下了定義並予以承認和保護,"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它具有四性:

一是無偶性,同居的男女雙方必須都是無偶的,以區別於事實重婚;

二是公開性,未婚男女同居是公開的,當地羣眾認可的,以區別於姘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三是自認性,同居的男女雙方相互承認是一種夫妻關係,並享有並履行了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繁衍後代,以區別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同時也區別於埃塞俄比亞、法國等民法典所確認的準婚姻關係的“非法同居”,後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男女雙方並無結為夫妻的真實意思,即“關係處理得好,就同居下去,處理不好,就離開完事”;

四是持續性,男女雙方的同居必須已持續了較長的時間,並在一定的時間內未提起過無效的訴訟,以區別於短時間的姘居。

直至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為嚴肅婚姻登記的效力,取消了事實婚姻制度,實行單一的法律婚。最高法院在1994年4月4日的《通知》明確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現在我國的法律上已不會在承認,只要沒有登記結婚的都是屬於非法的同居,對方雙方的關係如果出現了糾紛也只會以普通的案件來進行處理,所以,法律只會保護符合條件的公民,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