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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決定權是哪個部門?

假釋的決定權是哪個部門?

一、 假釋的決定權是哪個部門?

假釋的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適用假釋的範圍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行刑法規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1、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2、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確有着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3、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4、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5、罪犯減刑後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6、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假釋的辦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由執行機關在提出申請後,基於實際的情況由法院來作出是否允許假釋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假釋處理,但一般情況下還需要交納規定標準的假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