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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和從犯有什麼關係?

一、共同犯罪和從犯有什麼關係?

共同犯罪和從犯有什麼關係?

從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諸如詐騙、非法集資等非法活動,一般都是由三人以上的人一起實施具體的違法行為。由於共同犯罪活動之中,有主犯、從犯之分,且不同類別的犯罪分子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故此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需要明確各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之中起到的作用之後,將主犯、從犯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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