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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行駛的方式有哪些

一、辯護權行駛的方式有哪些

辯護權行駛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有三種:

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1)指定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2)自行辯護。在公訴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辯護,對被指控的罪行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

(3)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並且不屬於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准許。

我國的檢察院規定,這類辯護人員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以擔當這類案件辯護人員。辯護人員還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不可以徇私舞弊,違法進行相應的案件辯護,司法部門根據辯護情況進行判決。

標籤:辯護權 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