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非法佔有林地罪辯護勝算大嗎?
一、在我國非法佔有林地罪辯護勝算大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2、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2)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3)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二、非法佔用林地的基本內容
1、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2、如何界定林地
(1)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長有樹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時也包括完全無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現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內。
(2)其次,林地的鬱閉度一般要求達到10%以上,如果屬於零星種植或者樹木的鬱閉度小於10%,則不是林地。如果其間種植的是農作物,應認定為耕地,沒有種植農作物的屬於林地。
3、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為
(1)首先,非法佔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林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但非法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為人對林地本身就沒有使用權而佔用,並且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和典型。
(2)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行政犯的成立與否關鍵取決於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的數量和毀壞程度。
在我國是嚴禁非法佔用林地的,如果一旦發現將給予嚴厲的處罰。對於公共資源,很多人都處於漠視的態度,有時候一個人無所謂,如果所有的人都這樣的話,將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達到一定的程度,相關部門將會採取法律手段,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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