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退贓和罰金哪個重要?
一、退贓和罰金哪個更重要?
1、當被告人面臨既要求退贓、要被判處罰金,而被告人財產不足以執行時,優先執行退贓,這時退贓比罰金更重要。
2、在貪污受賄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的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將“積極退贓”作為法定量刑情節全面適用於貪污受賄犯罪,在貪污受賄犯罪中顯著擴大了其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範圍。在此種情況下,退贓更為重要。
3、在量刑上考慮是,退贓更為重要。法律依據:《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 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三、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①退贓、退賠:
A.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B.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C.案發後,贓款、贓物仍然為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②追贓、追繳與被告人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無關,積極配合追贓、追繳的除外(也應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從寬處罰)。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內部應按其各自分贓數額進行退贓、退賠,對外則對被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並能履行退贓、退賠義務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贓款、贓物進行退贓、退賠,即視為全部退贓、退賠。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髒、退賠的時,該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才可以視為全部退贓、退賠並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
一般情況退贓的情況是涉及到貪污罪的方面,如果積極的退還贓款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一般是可以減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贓之後才配合退贓的話那麼肯定就不會有減刑了,和自首的性質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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