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量刑在多少條被定義?
一、自首的量刑在多少條被定義?
自首的量刑在《刑法》第67條第1款被定義,具體規定為《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投案的方式有哪些?
1、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2、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3、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於自動投案。
三、哪些屬於“自動投案”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投案只是組成自首的一部分,還必須要在公安機關並不採取任何審訊方式的情況下,就主動如實的交代屬於自己犯罪的事實,此時就已經滿足了減刑條件了。若是交代了其他主體的犯罪事實,或者是其交代的事實有助於公安機關破案,那麼就會構成立功,減刑力度是會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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