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無罪辯護

自首去公安局還是派出所

一、自首去公安局還是派出所

自首去公安局還是派出所

都可以,自首是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

各國刑事立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國刑法規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實踐認定時往往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①投案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採取強制措施時。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

②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在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③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投案,但對於犯罪分子向其所在的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負責人投案的,也視為投案。投案時不能僅空泛地承認自己犯罪了,而必須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或者承認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為。

④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夥,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矇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於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同時,根據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首並不是一定會減刑的,具體情況會根據案情決定。自首之後公安機關會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進行處罰。只要被判刑事處罰的,那麼就會留有案底,案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還會影響自己的直系親屬,比如説子女不可以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