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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釋放條款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以下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刑事拘留釋放條款是什麼

(1)對需要逮捕的人,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