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10天怎麼算?
一、看守所拘留10天怎麼算?
看守所拘留10天從被拘留之後的第二日開始計算,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往後推十天就是拘留的bai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看守所拘留10天探視時間是多久?
拘留所的探視時間亦或者説是拘留所一週探視幾次,法律暫無明確規定。
需要適用具體的拘留機關規章制度,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3、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入所當日執行到第二日為一日。
三、被拘留可以探視嗎?
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任何被拘留的主體,從被拘留之後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被拘留的日期,對於刑事犯罪的主體,若是在被審理後,法院宣判其承擔有期徒刑的處罰,那麼被拘留的日期,會被按照規折抵刑罰。若不屬於刑事犯罪主體,拘留期限屆滿,就會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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