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強制執行中止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賠償強制執行中止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15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後,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二、民事訴訟執行終結的特點
1、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2、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3、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4、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案件中止的事由消失的情況下,案件照常進行。如果個人對案件中止有不懂的或者是不滿意的,可以先找個專業的律師進行問一下,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符合起訴的情況,人民法院會受理,不符合會直接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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