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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瀆職罪競合該怎麼處理

受賄罪與瀆職罪競合該怎麼處理

受賄罪屬於具體的罪名,但瀆職罪則是屬於一類罪,其中主要包括了徇私舞弊型瀆職、玩忽職守型瀆職以及濫用職權型瀆職。但現實中卻有可能出現受賄罪與瀆職罪競合的情況,那此時應該怎麼對罪犯進行處罰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受賄罪處罰的法律規定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有公司委派到其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構成受賄罪在客觀上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二、受賄罪與瀆職罪競合怎麼處罰

對於其他瀆職犯罪中的具體個罪與受賄罪的競合,如何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學界亦有上述多種觀點。

首先,不能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為普通法與特殊法的競合關係屬概念與種概念的屬種關係,而受賄罪與瀆職個罪顯然不存在這種關係。

其次,不能適用吸收原則。此種受賄罪與瀆職罪都屬故意犯罪,且實施的行為大體上一致,沒有重行為與輕行為之分,更沒有實行行為與預謀行為之別。

第三,不能適用擇一原則。但這樣做必然會出現一種罪名因數額的不同而由一個機關內部的兩個部門管轄的問題,導致管轄的混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具體該怎麼處罰其實在法學家尚存在爭議,但其中通常都是不能適用擇一原則、吸收原則,同時也不能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而小編認為此時應該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