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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參股公司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國有參股公司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參股公司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犯罪構成特徵看,本罪與貪污罪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面,即兩罪均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化公為私、損公肥私型犯罪;但從法定刑設置看,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懸殊。因此,透過兩罪在現象上的相似性,準確界定其本質區別所在,並由此進一步探討近似犯罪的區分原則及一般認定方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綜上所述,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