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刑事悔過應如何量刑?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有一部分人率先實現了致富,但這也引起了一些人的紅眼病,特別是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紀律規定不能經商辦企業,沒有生財之道的他們就把手中的權力當做了撈錢的筢子,為謀取私利收受他人賄賂,其中有的人是一時利慾薰心,被金錢矇蔽了心智,被查處時悔過不已,那麼,受賄刑事悔過應如何量刑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3、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5、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6、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綜上所述,關於受賄刑事悔過的量刑問題,根據不同的悔過表現,量刑標準也不盡相同,對於在法庭上自願認罪的減少基準刑不超過10%,對於積極退贓、減小國家利益損失的,減少基準刑不超過30%,對於審訊階段主動坦白悔罪的,坦白自己的罪行減少基準刑不超過20%,交代公檢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罪行減少基準刑不超過30%,如果有效避免了發生嚴重後果的減少基準刑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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