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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如何量刑的?

單位受賄罪如何量刑的?

單位受賄罪如何量刑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區別

單位受賄罪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沒有涉及,在1988年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首次出現,其相對於受賄罪,兩者可謂是同一受賄犯罪形式的兩種不同形態,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有頗多相似之處,特別是單位受賄犯罪必然要通過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來具體實施,使得司法實踐中對兩者的法律適用極易混淆。但鑑於刑法明確將其規定為兩種不同質的犯罪行為,所以對兩者的區分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侷限於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如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可見,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和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①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②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為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為,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單位受賄對於我國來説是禁止的,而且如果發現此罪的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重罰,一般處罰的標準會根據受賄的多少來進行判定,單位受賄不僅單位要處罰而且個人負責人也是同樣論處,所以,對於受賄一定要避而遠之,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