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刑事犯罪中就行為人的主觀表現看分為故意與過失,很顯然故意實施犯罪的話情況是更為嚴重的,並且此時也會認定行為人主觀惡性比較大。受賄罪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那大家知道受賄罪的主觀表現是怎樣的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受賄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二、受賄罪有哪幾種表現形式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受賄人取得賄賂的方式不同,可以將受賄罪區別為收受型賄罪和索取型受賄罪。
(一)收受型受賄罪
所謂收受,指行為人接受行賄人主動交付的賄賂,行為人收受賄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也可能是間接的,即經過行為人同意或默許由第三者(如行為人配偶、子女等)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收受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的形式,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為人收到賄賂,取得對賄賂的實際控制為必要,否則行賄人委託他人轉交賄賂,雖然賄賂已經脱離行賄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將賄賂轉交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實際收到賄賂,沒有實際控制賄賂,就不能説已非法收受賄賂。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賄賂早已脱離行賄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現象,因而對行賄的既遂與未遂,受賄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上,有不同觀點,因此應該嚴格把握受賄犯罪的各個構成要件,才能準確定性,恰當處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對方財物的,都是收受賄賂呢?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認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索取型受賄罪
所謂“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當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賄賂,而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後者則使用了要挾、脅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財物,其事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後果,迫使當事人給他送財物。
法律中規定的受賄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包括收受型受賄與索取型受賄,但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受賄,往往都是要其行為人主觀心態出於故意,否則是不能認定構成受賄罪的。因為法律中就受賄罪的主觀表現也就規定為故意,並且還屬於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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