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死刑,又稱生命刑或極刑,它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懲罰犯罪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具有不可挽救的特點。一般情況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夠保留當事人的生命為辯護的前提。死刑案件如何進行辯護,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死刑案件如何進行辯護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資格,鑑定結論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是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衝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或具有防衞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13)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訴辯和解和可能;
(14)起訴書在法律適用上是否存在問題;
(15)有否“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情節,向法庭提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建議。
二、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必須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委託的,法院也會依法指定。
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法院審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可以依職權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被指派的律師開始接觸案件的時間等等都與犯罪嫌疑人自行委託的辯護律師有差異,起到的辯護效果也自然不同。涉嫌犯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家屬最好為其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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