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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準則是什麼,準則包含哪些

司法鑑定人員準則是什麼,準則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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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在對訴訟涉及的問題進行鑑定或評判在訴訟過程中是一段非常重要的過程,所以如果司法鑑定人在這個過程中出現技術性偏差或者職業道德的問題,會對訴訟的結果會有很大的誤導。那就需要司法鑑定人員準則來規範司法鑑定人員。司法鑑定人員準則是什麼,如何來規範,接下我們會做詳細的説明。

一、司法鑑定人員準則是什麼?

司法鑑定人員準則是為了提高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規範鑑定人的執業行為,保證司法鑑定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二、司法鑑定人員準則包含哪些內容?

第一條司法鑑定人在辦理鑑定業務活動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鑑定機構執業;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鑑定;

(四)、不得將本人承擔的鑑定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的人員辦理;

(五)、不得超越鑑定範圍執業;

(六)、不得從事與本人、配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及與本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鑑定;

(七)、不得無故拖延、變更或終止委託鑑定;

(八)、不得違規出具鑑定文書;

(九)、不得無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

(十)、不得泄露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在處理與委託人、當事人關係方面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不得為謀取鑑定業務而作虛假宣傳和承諾;

(二)、不得為迎合當事人的無理要求,作“關係鑑定”、“人情鑑定”,損害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不得協助當事人實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詐性的行為;(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託人或當事人為自己辦理私事、接受吃請和禮品及有礙司法鑑定公正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在處理相互之間關係方面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 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貶損他人的業務能力和執業聲譽;

(二)、不得通過非正常程序或在不適當場合,對他人正在辦理的鑑定事項發表不同的意見;

(三)、不得采用回扣,介紹費、壓價等不正當手段,爭攬鑑定業務。

(四)、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經濟組織的關係進行業務壟斷。

第四條 司法鑑定人在業務收費方面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 、嚴格遵守司法鑑定收費制度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二) 、不得私自收取鑑定費、諮詢費及挪用、私分、侵佔業務費;

(三)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當事人索要或收受額外報酬。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人員準則能很好的約束司法鑑定人員,規避司法鑑定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徇私舞弊的行為。當然,如果要很好的執行這些行為準則還是需要領導部門做好更嚴厲的監督,同時司法鑑定人員本身要提高自身的行為修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