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會涉及家人財產麼?
一、強制執行會涉及家人財產麼?
一般情況強制執行僅針對被執行人個人,不會涉及到家人,但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被執行人向家人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第二是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有承擔對方的部分還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強制執行的相關事項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財產處理情況而定,司法機關應當首先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處理,避免出現一方當事人私自轉移財產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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