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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司法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第二次司法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一、第二次司法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從受理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大概一個多月。但是可以申請延長,延長時間為三十個工作日。另外還有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所以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實務中,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二次司法鑑定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二次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二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第三十條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三)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四章 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第三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第三十八條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綜上所述,如果有對司法鑑定不服的還是可以提出二次鑑定的,畢竟司法鑑定的外界影響因素還是有很多的,而提出二次鑑定的時間一般在受理當天開始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如果有特殊約定的會以雙方的約定為準,可以得到更公正的鑑定結果。

標籤:司法鑑定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