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簽字非要筆跡鑑定嗎?
一、如果有簽字非要筆跡鑑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1、“做筆跡鑑定一定要雙方同意嗎?”:不需要。
2、按規定:在你們雙方協商不成時,法院有權指定鑑定機構,如果已經有法院的指定,事情可能不太好辦了,麻煩不在對方是否承認,而在於法院的態度。
如果是在法院沒有指定前你自己找了鑑定機構,當然不存在這問題了。
3、“是不是對方不同意或不承認就不能做證據呢 ”:
(1)不是,只要鑑定機構有相應的鑑定資格、鑑定過程和鑑定方法沒有瑕疵,鑑定結論就可以作為證據。
(2)對方如果不承認鑑定結論的效力,應當由對方舉證證明鑑定機構無資資格、鑑定人員無資格或鑑定程序、鑑定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來證明鑑定結論無效,如果對方拿不出以上證據,其不承認鑑定結論的請求就不應被支持。
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3)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針對於相關的筆跡鑑定,首先是需要當事人向法院進行提出,法院會指定相關的司法鑑定部門來進行相關的筆記鑑定。如果是私人在私下所做的筆記鑑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不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進行相關的使用。只有法院指定的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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