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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法醫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遼寧省法醫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

在訴訟過程中,常常會有司法鑑定的過程,其目的就是去證實事件的真假,確保事件的真實性,保證司法處理的公平性。因此對司法鑑定有着嚴格的規定,在整個鑑定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和説明,來保障能夠公平的處理矛盾。那遼寧省法醫司法鑑定程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關於法醫臨牀學鑑定的概念

1、法醫臨牀學是運用臨牀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

2、法醫臨牀學檢驗的對象是活體和文證。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鑑定人的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文證審查是鑑定人根據提供的臨牀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

3、法醫臨牀學鑑定是通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過程。

4、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牀專科檢查項目,包括眼科檢查、耳科檢查、精神病檢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並出具檢驗報告。

5、輔助檢查是指鑑定人在法醫臨牀學的鑑定過程中,就專科問題委託本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對被檢驗人或物進行的檢查。包括神經電生理檢查、精神智能狀態的評定、組織病理檢驗、DNA檢驗及文件檢驗等。

6、病歷資料不全是指僅有診斷證明書或影像學報告,而無被鑑定人詳細記錄和影像學資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鑑定人傷情或病情的情況。

二、法醫臨牀學鑑定的項目包括以下類別

損傷認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性質、致傷機理或致傷物的推斷);

損傷程度;傷殘程度;

因果關係鑑定,包括傷與病的關係、損傷的參與度等;

其他需要鑑定的情況;

非法行醫。

三、鑑定原則

1、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於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鑑定人説明。

2、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損傷後的三個月以後進行。傷殘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傷後 3-6個月以後進行評定。

3、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鑑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被鑑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鑑定的規定;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

四、委託與受理

1、接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鑑定委託。司法機關委託應出具《申請鑑定委託書》或介紹信,本人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將真實、完整、充分的材料來本中心進行審查。若是本人前來,則要求律師本人攜帶律師事務所的委任書陪同前來。本中心簽發鑑定材料受領單。審查的時間為7個工作日。

2、審查後若受理則簽定合同書;若不受理則説明理由,返還有關材料。

3、法醫臨牀學鑑定的受理條件為:案情簡單;傷情單一,病歷資料齊全;所涉及鑑定目的損傷程度一般限於輕傷、輕微傷範疇,傷殘評定多為交通事故等。

五、辦理程序

1、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

2、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

3、鑑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包括鑑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鑑定書審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審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

在法醫臨牀鑑定上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的狀況要按照不一樣的鑑定手法和流程,而作為被鑑定者就要辦理好相關手續,確保能在最短的時間的內鑑定完畢,及時的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