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了還能鑑定筆跡嗎?
一、 人去世了還能鑑定筆跡嗎?
人死了還可以筆跡鑑定的,並不違法。因案情的需要,對疑似已經死亡的人的筆跡,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以確定其真偽或者形成的時間。筆跡鑑定指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性在書寫的字跡、符號、繪畫中的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筆跡的比較、鑑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鑑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爭議筆跡或簽名的書寫人作出科學判斷,進而為判斷文書物證是否為偽造、變造提供客觀依據。
二、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由誰來進行?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申請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就是對當事人寫的字跡進行鑑定,不管當事人在世還是死亡的話也可以對此字跡進行處理,但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只要得到的結果是屬於合理合法的,那麼所得到的結果才能讓雙方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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