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做司法鑑定意見撤銷
司法鑑定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環節,它出具的鑑定結果,報告和鑑定意見書在法律上是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的,對於案件的審查和判斷都是強有力的證明。因此,在進行司法鑑定時必須非常謹慎小心。那麼有人會問了,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意見撤銷嗎?本站小編給你的答案。
一、不能撤銷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的諸多解釋和規定可以得出
1、申請人或委託鑑定人在司法鑑定意見作出前可以申請撤銷鑑定申請,鑑定機構可以撤銷,但對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法定申請撤銷權,鑑定機構也無法定撤銷權
2、司法鑑定所依法可以拒絕申請人或委託鑑定人的鑑定請求,但對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法定撤銷權;
3、申請人、委託鑑定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司法鑑定機構認為鑑定意見存在瑕疵,依法有權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但無法定撤銷權。
因此,司法鑑定所撤銷其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撤銷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對其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依法沒有撤銷權,依法不能撤銷,只能作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重新鑑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送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無論是司法行政機關還是其他相關的鑑定機構,都是不能隨意進行司法鑑定意見撤銷的。如果對司法鑑定意見不認同,在符合重新認定或者補充鑑定的條件是行,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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