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瞭解、查閲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要求鑑定委託人無償提供鑑定所需要的鑑材、樣本;
(三)進行鑑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鑑定委託;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
(六)鑑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七)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八)獲得合法報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司法鑑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受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意見;
(二)對鑑定意見負責;
(三)依法迴避;
(四)妥善保管送鑑的鑑材、樣本和資料;
(五)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有關的詢問;
(七)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司法鑑定人執業遵守規定
1、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中業。
2、司法鑑定人不得接受當事人、委託人的宴請和禮品。
3、司法鑑定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費。
4、司法鑑定人應按時完成鑑定任務。
5、司法鑑定人應依法遵守迴避制度。
6、司法鑑定人應依法按時出庭質證。
7、司法鑑定人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8、司法鑑定人執業必須依法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9、司法鑑定人應每年參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習及培訓。
10、鑑定要到現場,必須有二人以上參加。
四、司法鑑定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登記的人員,從事已納入本辦法調整範圍司法鑑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司法鑑定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
(二)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四)違反保密和迴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五)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司法鑑定人一般就是為受害者所鑑定殘疾的人,此類人員一般所享受到的權利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規定,但此權利一般都是與享有與鑑定相關的事情,所以,作為一個司法的鑑定人就一定要遵守條款,如果違法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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