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司法採信可以申請幾次
一、筆跡鑑定司法採信可以申請幾次
是沒有次數限制的。
當事人對二次鑑定結果不滿的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二、二次筆記司法鑑定以及筆記鑑定次數規定
原則上沒有限制,但是對於已經鑑定過的事項申請重新鑑定需要合理的理由,至於什麼樣的理由是合理又是合法的,決定權在法院。所以實踐中出現多次鑑定也是正常的。
在我國司法鑑定實踐中,同一個案件中的同一個專門性問題,經過幾次鑑定,出現鑑定結論衝突的現象是常有的。同樣的筆跡檢材,同樣的筆跡樣本,在不同的鑑定機構,得出截然相反的鑑定結論。法官在審查筆跡鑑定結論時,對於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等這些形式內容在審查時並不困難,難就難在審查鑑定機構及人員在作出明確鑑定結論時所適用的鑑定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俗話“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道道”叫非專業領域的法官審查專業領域的問題,特別對有衝突的筆跡鑑定結論,按照普遍認同方式,直接由法院依職權裁定,針對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來説簡直是“趕鴨子上架”。引言中的案例就比較典型,二審法院針對一審相互矛盾的筆跡鑑定結論在如何採信時,採取重新委託另一鑑定機構鑑定,並用該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作為裁判之依據,存在“少數服從多數”之嫌。有的提出優先原則,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資質條件高、鑑定人能力強出具的結論優先;上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優於下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等等。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此規定甚少且操作性不強。
綜上所述,對於筆跡的鑑定一定要儘量的去搜集證據,而如果要重新鑑定的,需要為申請準備好充分合理的理由,所以針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是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的,而且還要為申請去準備提供充分的重新申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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